凡由高校分配或由各类学校调进我部工作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按专业对口原则,由部室统一安排新老结对,实行导师指导下的导师培养责任制。导师职责是: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且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能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和义务,可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1名导师指导1—2名青年教 师,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教育和指导。
二、做好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
三、做好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在2年内使青年教师教学达基本要求,在3—5内使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达讲师水平。
四、指导青年教师制定业务自学计划和学科专业目标,并督促实施,每学期定期检查2—3次。
五、指导青年教师备课、上课,每月听课至少2次,听完课后要及时评课并提出反馈意见。
六、指导青年教师制定科研计划,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每年指导青年教师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七、导师与青年教师在“帮学”期间,必须签订“帮学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导师、青年教师、部、教务处各执一份。协议包括课程名称、目标、措施、期限及考核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