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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讲座是拓宽师生知识面、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或各学院、教学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院教师向全校或本院学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或报告。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学术讲座工作由学校科研外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开展的学术讲座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管理:

(一)校级学术讲座是指影响面较广的大型学术讲座,由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举办,相关处(室)、学院、教学部共同配合,讲座专家一般应是知名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二)院级学术讲座是指主要面向各学院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学院具体安排,讲座专家也应是在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各学院和教学部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

    第六条 举办学术讲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第七条 举办学术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由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

    第八条 在学术讲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举办学术讲座,或由于组织不当、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学校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 学术讲座主讲人条件

    第十条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第十二条 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主讲人分类:

    (一)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三)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 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学院和教学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计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精心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全年的任务,并于学年(学期)初将学术讲座计划报送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教学部举办的学术讲座每学年24场次(其中半数以上场次面向学生)。

    第十六条 学术讲座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内容应反映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不能把一般性的课程内容作为学术讲座内容。

    第十七条 承(主)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山西财专学术讲座申批表》(附件),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专家接待和相关费用等,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和党委组宣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应符合外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填写《山西财专学术讲座申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在学校主管领导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术讲座的资助经费在学校学术交流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按报告人的职称和学术影响,分以下等级: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学者等开展讲座,每场资助3000元(税后);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每场资助2000元(税后);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每场资助1000元(税后);

    (四)校内其他人员开展讲座,每场资助600元(税后)。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讲座视为无效:(1)事先没有填写《学术讲座申请书》;(2)申请表没有得到批准的;(3)讲座时间不足1.5小时的;(4)讲座结束后没有提交相关讲座资料的。

第六章 学术讲座的信息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主)办单位在开展讲座的前三天,需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同时在网上公布学术讲座举办消息,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并尽可能扩大听众范围,最大限度发挥讲座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讲座报告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前与科研处主管人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承(主)办单位应及时汇齐讲稿、有关音像资料及反响情况等归入档案保存,并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备存;同时形成讲座报道交学校办公室,以便于及时在学校网站予以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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